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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问答】为什么要修订条例(试行)?
时间:2016年12月01日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党内监督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方式等重要问题作出规定,为新形势下强化党内监督提供了根本遵循。《条例》第一条就明确:“为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内监督,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开宗明义阐明了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试行)》)的目的。具体可从3个方面理解。

  修订《条例(试行)》是加强党的建设、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迫切需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我们党正在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肩负着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历史使命。同时,我们党面临“四大考验”、“四种危险”,长期执政是最大考验,脱离群众是最大危险,消极腐败是最大威胁。任务越艰巨,挑战越严峻,越要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修订《条例(试行)》,健全党内监督制度,有利于破解党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监督难题,增强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巩固人民群众对党的信心、信任和信赖,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保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得到贯彻落实,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修订《条例(试行)》是全面从严治党、解决当前党内监督存在突出问题的迫切需要。加强党内监督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一贯要求,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一段时期以来,有的地方和部门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从周永康、薄熙来、郭伯雄、徐才厚、令计划等人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和巡视发现的问题看,党内监督还存在不少漏洞。比如,监督的系统性、经常性、有效性不够,监督有盲区;党委(党组)履行主体责任缺乏硬性规定,有的没有把监督作为分内之事、应尽之责;监督一把手有效管用的办法措施不多,有的一把手成了脱离监督甚至监督不了的“特殊人”;对监督发现问题的纠正和整改刚性约束不足,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的机制尚未完全建立,等等。《条例(试行)》2003年颁布施行以来,对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随着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其监督主体比较分散、监督责任不够明晰、监督制度操作性和实效性不强等与新实践新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逐渐显现出来。修订《条例(试行)》,就是着眼于解决这些突出问题,通过明确责任、完善制度,把党内监督严起来、实起来,把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焕发出来,推动管党治党由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修订《条例(试行)》是坚持依规治党、总结提炼党内监督新实践新经验的迫切需要。制度源于实践,要在新的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集中整饬党风,严厉惩治腐败,在强化党内监督方面作出积极探索,积累了丰富而宝贵的经验。制定并出台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中央政治局时时处处以身作则、严格执行,召开专门会议对照检查落实情况,引领全党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提出管党治党是最根本的政治责任,推动各级党组织强化日常管理监督,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即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明确巡视是政治巡视不是业务巡视,发挥巡视利剑作用,发现问题、形成震慑。实现派驻监督全覆盖,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全面派驻纪检组,充分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这些创新实践,深化了党内监督内涵,丰富了党内监督形式,在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修订《条例(试行)》,及时将这些成果固化为制度,既是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确保管党治党有章可循、有规可依的必然要求。(转自《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文件学习辅导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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