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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实施方案
时间:2014年07月18日

鹰潭市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

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共中央颁发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中发〔201314号)和中共江西省委印发的《江西省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实施办法》(赣发〔20143号),扎实推进我市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全市各级党委要清醒认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把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这项重大政治任务贯穿到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之中。围绕建设风清气正政治生态的奋斗目标,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同志系列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三届七次、八次全会和市委相关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总体任务,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坚持改革创新、系统谋划、统筹推进,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坚定不移转变作风,坚定不移反对腐败,为奋力推进富裕秀美宜居和谐鹰潭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经过不懈努力,到2017年,腐败蔓延势头得到有效遏制,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四风问题得到有效治理,党风政风和民风社风持续好转;制约和监督权力运行的制度体系基本形成;各级党委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更加自觉有力;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显著增强;人民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满意度显著提升。

一、坚持不懈抓好党的作风建设

(一)持之以恒,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

1.坚决纠正四风,不断改进文风会风学风。各级领导干部要把自己摆进去,带头落实、率先垂范,形成一级带着一级干、一级做给一级看的生动局面。

牵头单位:市委办、市政府办;协办单位: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2.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领导干部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加大对领导干部公款送礼、公款吃喝、公车私用、公款出国(境)、公费旅游、奢侈浪费以及出入私人会所等行为的执纪监督力度,及时曝光负面典型,释放执纪必严的强烈信号。

牵头单位:市委办、市政府办;协办单位:市纪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外侨办。

3.完善会议公文制度,大力精简会议和文件简报;规范考

核、检查、评比、达标和节庆、论坛、展会等活动。

牵头单位:市委办、市政府办、市人社局;协办单位:市政府纠风办。

4.落实严禁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规定。

牵头单位:市委办、市政府办;协办单位:市纪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政府纠风办。

5.规范津补贴和绩效工资发放。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协办单位: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6.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

牵头单位:市纪委(市监察局);协办单位:市委办、市政府办、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

7.落实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有关规定。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协办单位:市委办、市政府办、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工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委宣传部、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

8.落实领导干部带头遵守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

牵头单位:市委办、市政府办;协办单位:市环保局、市卫生局。

9.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将监督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认真执好纪、问好责、把好关。抓住重要时间节点,一个阶段一个阶段推进,纠正打折扣、搞变通行为,坚决防止反弹。

牵头单位:市纪委(市监察局);协办单位: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二)善做善成,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

10.牢固树立群众观点,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认真查摆脱离群众、作风漂浮等问题,以整风精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实行开门整改,解决突出问题,增强宗旨意识。

牵头单位:市委活动办;协办单位:市委办、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直机关工委。

11.坚持五访纳谏常态化,健全领导干部带头改进作风制度,完善党员干部挂点帮扶、民情家访、调查研究和下访听诉等制度。拓展和畅通群众诉求反映渠道,健全党委定期研究解决群众反映突出问题制度,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

牵头单位:市委办、市政府办;协办单位: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信访局。

12.健全市、县、乡、村四级行政服务体系,实现政务服务便民网络的全覆盖。

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市行政服务中心;协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编办、市信息办、市民政局。

(三)严格督查,匡正选人用人风气

13.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正确用人导向,选好用好干部,着力整治选人用人不正之风。认真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

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协办单位:市纪委(市监察局)、市人社局。

14.对违规破格提拔干部、超职数配备干部、突击提拔调整干部、干部带病提拔重用、 违规提拔任用领导干部近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买官卖官、弄虚作假谋取职务职级、跑官要官拉票贿选等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不仅查处当事人,而且追究责任人。

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协办单位:市纪委(市监察局)、市人社局。

15.坚持和完善立项督查制度,对带病提拔干部的任用过程实行倒查追究,对干部群众举报的选人用人方面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组织力量进行查核,依纪依规严肃处理,使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让弄虚作假、不干实事、会跑会要的干部没市场、受惩戒,形成风清气正的用人环境。

牵头单位:市纪委(市监察局);协办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

(四)查纠并举,深入开展突出问题专项治理

16.紧紧抓住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扎实有效地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公职人员收送红包问题专项治理,一年接着一年抓,久久为功,及时查处、通报违纪人员及行为。

牵头单位:市纪委(市监察局);协办单位: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17.深入开展民生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重点对农业林业水利资金、教育投入资金、扶贫移民资金、社会救助资金、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等开展督查,建立健全管理和督促检查长效机制,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协办单位:市人社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房管局、市城乡建设局、市扶贫移民办。

18.深入开展影响企业发展环境和行业不正之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完善行政投诉机制,坚决查处各种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和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等问题,不断创优发展环境。

牵头单位:市纪委(市监察局);协办单位:市工信委、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工商联、市政府纠风办。

19.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检查,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巩固和发展我市生态优势。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协办单位:市纪委(市监察局)、市政府纠风办、市公安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

20.开展国家工作人员防止利益冲突专项治理,规范国家

工作人员廉洁从政行为。

牵头单位:市纪委(市监察局);协办单位:市委办、市

政府办、市委组织部。

21.开展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清理办公用房和三公经费的专项检查。

牵头单位:市委办、市政府办;协办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房管局。

22.对党政领导干部违规在企业兼职(任职)进行专项清理。

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协办单位:市直机关工委、市人社局、市国资委。

(五)严明纪律,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23.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要把党章作为根本行为规范,自觉学习党章、遵守党章、维护党章,自觉加强党性修养,自觉按照党的组织原则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办事,自觉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牢固树立党的意识和组织纪律观念,严格执行党的各项纪律,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牵头单位: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24.建立健全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实行重大任务责任分解制、专项任务目标责任制和督导问责制,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各自为政、阳奉阴违。

牵头单位:市委办、市政府办;协办单位: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25.加强执纪监督,严肃查处违反党的纪律行为。

牵头单位:市纪委(市监察局);协办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直机关工委。

26.建立工作推进机制,确保《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省委1+N系列贯彻意见及市委《实施意见》和“8+1重点工作等重大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牵头单位:市委办、市政府办;协办单位:“8+1” 决策部署细化95项具体工作涉及的单位和部门。

二、坚决有力惩治腐败

(一)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

27.把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作为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任务,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既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坚持党纪国法面前没有例外,不论什么人,不论其职务多高,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都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严肃查办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职权、权钱交易、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的案件;严肃查办执法、司法人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以案谋私的案件;严肃查办严重违反政治纪律的案件;严肃查办群体性事件、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腐败案件;严肃查办工程建设、土地管理、矿产资源开发、房地产开发、产权转让、政府采购、民生工作、社会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的腐败案件;严肃查办侵害群众政治权益、经济权益、人身权利的案件;严肃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在坚决惩处受贿行为的同时,依法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查处力度。制定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对有关人员的责任追究。

牵头单位:市纪委(市监察局);协办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审计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工商局。

28.坚持抓早抓小,治病救人。对党员干部身上的问题要早发现、早教育、早查处,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问题。对反映的问题线索,依照中央纪委、中组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和市纪委监察局《关于建立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制度的暂行办法》等规定,及时采取约谈、函询等方式向本人和组织核实,加强诫勉谈话工作。对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牵头单位:市纪委(市监察局);协办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

(二)健全反腐败组织协调机制,提升依纪依法惩治水平

29.改革和完善反腐败协调小组职能,充实成员部门和单位,健全《鹰潭市反腐败协调小组工作规则》,强化协调意见约束力;健全案件查办日常协作机制,完善纪检、法院、检察、公安、监察、审计等执纪执法机关协作办案的程序和办法,规范相互移送案件工作机制。

牵头单位:市纪委(市监察局);协办单位:市委政法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审计局、市司法局。

30.健全群众信访举报线索受理机制,充分发挥网络受理举报的平台作用,完善重要案件线索管理制度。

牵头单位:市纪委(市监察局);协办单位:市委办、市信访局、市委宣传部、市信息办。

31.认真落实办案安全工作责任制,坚持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守住不发生严重办案安全事故的底线。

牵头单位:市纪委(市监察局);协办单位:市委政法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三)树立正确执纪执法导向,充分发挥查办案件治本功能

32.坚持严肃党纪政纪与鼓励党员干部改革创新相统一,旗帜鲜明地支持干事者、保护改革者、宽容失误者、追究诬告者、惩处腐败者,依纪依法为想干事、能干事、有作为的干部撑腰壮胆,营造大胆试、大胆闯,鼓励探索创新、宽容失败失误的环境和氛围,汇聚全面深化改革、促进科学发展的强大正能量。

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纪委(市监察局);协办单位:市委办、市政府办、市委宣传部、鹰潭日报社、市广播电视台。

33.充分发挥查办案件治本功能,努力实现查处一案、教

育一片、治理一方的综合效应。坚持查办案件与加强警示教育相结合,通过剖析案件,总结教训、举一反三,深入开展警示教育和岗位廉政教育。

牵头单位:市纪委(市监察局);协办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文广新局、市广播电视台。

34.坚持查办案件与推进专项治理相结合,针对腐败案件反映出的党风政风方面突出问题,扎实开展专项治理。坚持查办案件与推进体制机制改革相结合,对查办案件过程中发现的体制机制制度上存在的弊端和薄弱环节,建章立制,堵塞漏洞。

牵头单位:市纪委(市监察局);协办单位: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三、科学有效预防腐败

(一)深化党风廉政宣传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35.加强廉洁从政教育。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教育、理想信念和宗旨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协办单位: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直机关工委、市委党校、市教育局。

36.党委理论中心组每年至少安排一次廉洁从政专题学习。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协办单位: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委组织部。

37.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及其他各级干部培训机构要把廉政教育列为必修内容。

牵头单位:市委党校、市社会主义学院;协办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市人社局。

38.完善新任领导干部廉政教育制度,推行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知识测试,落实党员领导干部讲廉政党课制度。

牵头单位:市纪委(市监察局);协办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

39.树立廉勤典型,加强示范教育。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协办单位: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直机关工委。

40.将廉政文化建设纳入全市文化建设总体部署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把培育廉洁价值理念融入国民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和法制教育之中。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协办单位:市文广新局、鹰潭日报社、市教育局、市司法局、市文明办、市纪委(市监察局)

41.深入推进廉政文化“六进”活动,推进廉政文化精品工程建设,发挥市廉政教育基地作用,深挖鹰潭传统文化、红色文化和龙虎山道教文化资源,加强廉政理论研究。

牵头单位:市纪委(市监察局);协办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农工部、市直机关工委、市民政局、市国资

委、市教育局、市文广新局、市广播电视台、市道文化研究中

心、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文联。

42.加大廉政文化建设投入,建立保障机制。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协办单位: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市广播电视台。

43.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纳入全市宣传思想工作总体部署和年度安排,积极宣传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工作成果、创新经验,各主流媒体要办好党风廉政建设专题和专栏。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协办单位:市纪委(市监察局)、市文广新局、市广播电视台、鹰潭日报社。

44.加强舆论引导,健全新闻发布制度,严肃宣传纪律,加强对外宣传工作。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协办单位: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委政法委、鹰潭日报社、市法院、市检察院、市文广新局、市广播电视台、市委外宣办。

(二)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强化制度刚性约束力

45.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加强制度的统筹规划、审议审核、动态清理、备案审查。强化制度考核评估,健全执行责任机制,严格检查问责。

牵头单位:市纪委(市监察局);协办单位:市人大内司委、市政府法制办。

46.健全改进作风常态化制度,出台我市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和办公用房清理、领导干部工作生活保障等方面的实施细则。

牵头单位:市委办、市政府办;协办单位:市纪委(市监察局)、市接待办、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局、市房管局、市外侨办、市国土资源局。

47.加快制全市定公务接待、公务用车等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牵头单位:市接待办、市政府办;协办单位:市委办、市财政局。

48.规范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职责权限,科学配置党政部门及内设机构权力和职能,明确职责定位和工作任务。

牵头单位:市委办;协办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政府办。

49.推行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

牵头单位:市编办;协办单位:市政府办、市政府法制办、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50.完善党务、政务、厂务、村务、司法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

牵头单位:市委办、市政府办、市总工会、市民政局、市委政法委;协办单位: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51.健全权力运行网上公开制度。

牵头单位:市委办、市政府办;协办单位:市纪委(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市信息办、市行政服务中心。

52.细化三重一大具体事项,制定《关于进一步增强决策科学性和执行力切实维护群众合法利益的意见》,完善重大决策的形成机制和程序,加强决策的协商、论证、听证,建立健全决策后评估和纠错机制。

牵头单位:市委办、市政府办;协办单位: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53.健全防控廉政风险制度,完善土地出让、工程建设、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重点领域的廉政风险防控制度。

牵头单位:市纪委(市监察局);协办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

54.落实领导干部亲属经商、担任公职和社会组织职务等相关制度规定,完善任(兼)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和特定利益关系人回避等制度。

牵头单位: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协办单位:市人社局、市民政局。

55.健全市场准入制度,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

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市发改委;协办单位:市工信委、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信息办。

56.健全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制度。制定对国家工作人员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管理制度和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岗位管理办法。

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协办单位:市人社局、市外侨办、市公安局。

57.对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进行抽查核实,推行新提任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公开制度试点,坚持、完善拟提拔干部廉政报告制度和问题干部特别监督档案。

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协办单位:市纪委(市监察局)、市人社局。

(三) 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确保权力正确行使

58.加强党内监督。强化对民主集中制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落实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谈话和诫勉、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制度。严格执行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及末位表态等制度,加强和改进对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干部廉政谈话提醒机制。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每年向市委提交述廉报告。

牵头单位: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委办、市委组织部;

协办单位: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

59.加强法律监督。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和对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加强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和国有资产监督职能。

牵头单位:市委办、市政府办;协办单位:市人大办、市委政法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60.保证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开展行政审判活动。

牵头单位:市委政法委;协办单位:市法院、市检察院、市政府办、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61.强化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审判和执行活动的监督。

牵头单位:市委政法委;协办单位:市法院、市检察院、市政府办、市公安局、市国安局。

62.加强行政监督。准确把握监察机关的职能定位,认真落实《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监察工作的意见》,强化执法监察,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强化廉政监察,深化风险岗位廉能管理;强化效能监察,严格执行即将出台《江西省执法和效能监督办法》,深化机关效能建设。

牵头单位:市纪委(市监察局);协办单位:市政府办。

63.加强审计监督。强化对领导干部任中、离任审计监督,建立审计结果公开机制,注重结果运用。

牵头单位:市审计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

64.加强民主监督。建立健全民主协商程序和通报制度,

听取政协、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的意见、建议和批评。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特邀监察员、效能监督员与民评代表的监督作用,支持和保证群众监督。

牵头单位:市委办、市委统战部、市政府办、市政协办;协办单位:市纪委(市监察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科协、市政府纠风办。

65.加强舆论监督。重视、支持新闻媒体依法开展舆论监督,促进领导干部正确对待和自觉接受舆论监督。运用和规范互联网监督,完善涉腐网络舆情收集、研判和处置工作机制,推进网络监督法治化建设。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协办单位:市纪委(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鹰潭日报社、市文广新局、市公安局、市广播电视台。

(四)深化改革和转变政府职能,努力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

66.全面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全面深化改革总体部署,着力从体制机制上消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与防范腐败同步考虑、同步部署、同步实施,避免出现制度真空,堵塞一切可能出现的腐败漏洞,保障改革健康顺利推进。

牵头单位:市委办、市政府办、市改革办;协办单位:各

县(市、区)党委、政府,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67.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凡是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审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列入政府目录清单管理,优化流程,实行网上审批;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在目录之外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行政审批事项。

牵头单位:市编办;协办单位:市政府办、市改革办、市政府法制办、市行政服务中心、市信息办。

68.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抓紧修改完善《关于<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的实施意见》,健全市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分类考核评价体系,探索建立干部选拔任用群众满意度调查等制度。

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协办单位:市改革办、市人社局。

69.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适时跟进推动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牵头单位:市委政法委;协办单位: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改革办。

70.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抓紧制定清理整顿和整合行

政执法队伍方案,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牵头单位: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协办单位:市政府办、市委政法委、市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法院、市检察

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改革办。

71.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化改革,健全全市统一的招投标和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落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统一进场交易制度,实现招投标电子化监察。

牵头单位: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政府办;协办单位:市发改委、市纪委(市监察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改革办。

72.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相关制度,严禁利用股权多元化谋取私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牵头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协办单位:市政府办、市人社局、市改革办。

73.深化农业农村改革,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防止侵害农民利益。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协办单位:市委办、市政府办、市改革办、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

74.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健全公共财政资金网上运行和监

管机制,建立各级政府债务管理及风险预警机制。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协办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改革办、市国资委、市国资公司、市政府法制办。

75.深化金融体制改革,防范金融领域腐败问题发生。

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协办单位:市财政局、人行鹰潭中心支行、市政府金融办、市改革办。

76.深化政府投资体制改革,严格执行《鹰潭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规范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决策评估和责任追究制度。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政府办;协办单位:市财政局、人行鹰潭中心支行、市改革办。

四、加强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

(一)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77.全市各级党委要切实担负起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主体责任,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加强统一领导,把贯彻落实中央《工作规划》、省委《实施办法》和本《实施方案》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坚持主要领导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分工负责、具体抓,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突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龙头地位,主要负责同志要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其他班子成员要履行“一岗双责”,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牵头单位:市委办;协办单位:市纪委(市监察局)。

78.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的检查考核,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实行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向纪委全委会述职述廉。完善社会评价机制,强化结果运用。

牵头单位:市纪委(市监察局);协办单位:各县(市、区)、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79.支持和保证纪委履行职责、突出主业,发挥监督执纪作用。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发挥社会各方面的积极作用。

牵头单位:市委办、市政府办;协办单位:市纪委(市监察局)。

(二)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落实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措施

80.全市各级纪委要积极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承担抓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按照“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要求,增强党的意识、大局意识、主业意识、责任意识,规范内设机构设置,清理参加的议事协调机构,把不该牵头或参与的协调工作交还给主责部门,强化对主责者的监督。

牵头单位:市纪委(市监察局);协办单位:市委办、市政府办。

81.改革体制、创新机制,全面贯彻落实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政策措施。

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委办;协办单位:各县(市、区)。

82.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坚持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

牵头单位:市纪委(市监察局);协办单位:市委组织部、各县(市、区)。

83.全面落实市纪委向市级党政机关和直属单位派驻纪检机构,实行统一名称、统一管理。

牵头单位:市纪委(市监察局);协办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财政局。

84.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成员的监督,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更好地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的作用。

牵头单位:市纪委(市监察局);协办单位:市委办、市政府办、各县(市、区)。

(三)健全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增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合力

85.各部门要把承担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任务融入日常工作,发扬“钉钉子”精神,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劲头,有重点、分步骤地抓好落实。牵头单位要履行主抓职责,加强与协办单位的沟通联系。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牵头单位开展工作,主动承担职责范围内的任务。

牵头单位:市纪委(市监察局);协办单位:市委各部门、

市直各单位。

86.涉及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有关责任部门要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干部经常性的管理监督,坚决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宣传部门要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宣传,强化舆论引导;纪检监察、司法、行政执法等机关和部门要充分发挥纪律约束、法律制裁、经济处罚、市场监管、科技支撑作用,多措并举,增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综合效果。

牵头单位:市委办;协办单位: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四)强化督查考核,抓好任务落实

87.各地各部门要抓好责任分解和任务分工,制订贯彻落实《实施方案》的具体措施和工作方案,规定每一项任务完成的内容、时间和标准,明确责任人,确保任务落实到位。

牵头单位:市委办、市政府办;协办单位:市纪委(市监察局)、各县(市、区)。

88.建立工作台账制度,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信

息管理系统。

牵头单位:市纪委(市监察局);协办单位: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

89.每年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并向市惩治和预

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90.要加强对各地各部门工作情况的检查指导,健全督查考核机制,将贯彻落实中央《工作规划》、省委《实施办法》和本《实施方案》情况作为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暨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

牵头单位: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各县(市、区)。

91.要着力做好社会评价民意调查工作以及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满意度测评工作。

牵头单位:市纪委(市监察局);协办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统计局。

92.要制定责任追究制度,对贯彻落实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牵头单位: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委办、市政府办。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出台贯彻落实中央《工作规划》、省委《实施办法》和本《实施方案》的具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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