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印发后,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迅速组织学习贯彻,在学深悟透上下功夫。作为基层地税部门纪检监察干部,学思践悟,体会如下:
一喜。“三转”之后,各级纪检监察部门主责主业就是监督执纪问责,这既是纪检监察部门最重要的权力,也是最容易出问题的环节,因此也广受关注、备受争议。社会关注及争议的焦点之一就是,在他们看来,纪检监察部门权力大无边,谁来约束、谁来监督,怎么约束、怎么监督。在实践中,也确实存在着一些问题,如中纪委专题片《打铁还需自身硬》中批露的部分案例,执纪者利用手中的权力或职务影响力违纪违法,不受监督、不受约束,任性弄权,如何避免这样的问题或现象,就需要从制度层面来规范、来约束,监督别人的人首先要监管好自己,把纪检监察部门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规则》的制定出台,正是中央纪委坚持问题导向,构建自我监督体系,解决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执纪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进纪检监察机关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从而向全党全社会释放出正人先正已的强烈信号。可以说,《规则》既是我们纪检监察部门及纪检监察干部的“紧箍咒”,又是防范风险、自我保护的“护身符”。
二惑。细读《规则》,感觉其中的内容和要求很“高、大、上”,主要针对的是中央纪委和地方各级纪委,对地税系统特别是基层地税系统纪检监察干部来说,感觉有点远,知行难一,与预期的获得感有差距。一者,《规则》要求内部机构分设,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监督制约,而我们基层的现状是“全职能”、“大包揽”,无所谓分工。二者,在基层,大案要案并不多,很多都不直接涉及经济利益,大多是一些违反工作纪律、违反作风建设等问题,问题线索处置经初核后转立案审查的也比较少,绝大部分都是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甚至就是常态化的“红红脸、出出汗”谈话提醒,也就是说,在基层实践中,监督执纪大多止于“四种形态”中的前两种形态。《规则》中的很多内容,特别是涉及立案审查、审理和监督管理等方面,基层实践中,接触较少,适用有限。
三又喜。再深思细读,解疑释惑,顿悟,所谓万变不离其宗,我们学习领会、贯彻落实《规则》,重要的是结合工作实际,学深悟透、领会落实其精神实质,而不是纠结于《规则》的具体适用对象或适用范围。毕竟,《规则》是站在全局的高度,规范约束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而各地区各部门千差万别,只能是结合实际执行,切不可照抄照搬。个人体会,学习领会《规则》精要,关键要牢固树立几种意识,并贯彻落实到履行监督执纪工作职责中。一要牢固树立规范意识、程序意识,《规则》的制定出台,就是要规范约束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行为,把监督执纪权力关进制度笼子,这是各级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执纪工作的行为规范和操作指南,必须严格遵循;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该请示的请示、该报告的报告,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规范工程流程,包括问题线索处置、审查、审理等有关程序和流程。二要牢固树立纪律意识、监督意识,纪律意识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等,特别是政治纪律,纪检机关是政治机关,监督执纪是政治性极强的工作,纪检监察干部在作风和纪律上更要严格要求,严格自律,守纪律,讲规矩;干部监督越来越严将是常态,纪检监察干部是监督别人的人,更要敢于接受、自觉接受来自方方面面的监督,学会在监督和约束下工作生活,使之成为习惯和自觉。三要牢固树立风险意识、保密意识,内部职责分离,本就是分权制约、防范风险的措施体现,纪检监察干部要有风险防范意识,找准风险点,准确把握和有效管控监督执纪过程中潜在或存在的风险;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秘密,自觉做到不该说的坚决不说,不该做的坚决不做。当然,规范意识、程序意识、纪律意识、监督意识、风险意识、保密意识等,归根到底,集中到一点,就是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这是总的原则,也是最根本的要求。(市地税局监察室 易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