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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之七 从一起挪用公款案调查全程,看如何把调查权关进笼子
时间:2018年05月15日

    2017年12月,江苏省无锡市纪委派驻第六纪检监察组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了无锡市交通运输局财务处出纳会计顾超挪用公款的问题线索。这个涉案金额达到数百万元的案子,日后成为江苏省的留置“第一案”。该案最大的一个特点,就是调查全程受到严格监督,无锡市纪委监委用“集体会商+领导签批”、“部门制约+负责到人”等方式,堵住各种风险点,让调查权在制度的笼子里充分施展威力。

  收到顾超的问题线索,无锡市纪委监委决定采用初核的方式处置。初核中,核查组严格按照审批程序,采用了查询、调取、询问、谈话4种核查手段,发现2015年5月7日至2017年10月15日期间,顾超通过单位公务卡零余额账户、库存现金等,先后30余次从单位账户挪用公款700余万元。核查组经过内部集体通案,撰写形成初核报告,提出拟立案调查的处置意见,并按照完善后的“立案前会商机制”,由市纪委监委分管领导召集案管、审理、承办部门对是否符合立案条件进行审议,形成一致意见后提交市纪委监委集体研究决定,并由市纪委监委主要领导签批。

  进入调查阶段,也就进入了“深水区”,很多风险点展露在眼前——非法取证、跑风漏气、权钱交易、权益保障、留置安全问题……既要充分利用调查权把案子办漂亮,还要把权力的漏洞防范住。

  调查一开始,专案组所有办案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每天在专案组组长统一指挥安排下开展工作,专案组所有成员未经批准不得接触被调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遇有打听案情、过问案情的,必须及时报告备案。

  整个调查过程,专案组全要素使用了12项调查措施——谈话7次,讯问11次,询问15次,查询31次,冻结银行账户3个,调取账册和档案资料30余本,查封电脑1台,扣押银行卡、借条等相关物证,搜查办公场所和住所,对手机进行勘验检查,对20余本账册凭证进行了司法会计鉴定,留置1人,还协调公安机关使用了通缉、技术调查、限制出境等3种措施。

  每一项调查措施都有严格的审批程序和执行办法。以查询措施为例,调查人员到银行、证券等单位查询相关信息,要按照“一查一报批”的要求,将具体调查人和调查内容报案件监督管理室,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开具查询单,并登记备案;查询时必须由两名监委工作人员出示工作证和查询单才能进行。

  大量审批手续都要报纪委监委领导签批,是否会影响办案效率?工作人员回答:“我们采取繁简分流方法,按调查措施性质分类设置不同层次审批手续。既确保了审批程序严格规范,又提高了效率。”

  留置期间,无锡市纪委监委采取了一系列保障被调查人权益的制度和做法。比如,调查人员必须根据《被谈话(讯问)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时告知留置对象权力义务;十分注重人性化管理,除夕夜调查人员陪顾超一起吃年夜饭、看央视春晚,并让顾超与父母通话。为了防范留置安全风险,坚持留置看护、监督、保障队伍专业化。邀请检察机关介入案情,对证据收集、法律适用以及是否符合逮捕条件等进行审查……

  在整个办案过程中,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案件审理部门既积极协作配合,又是监督制约的“安全带”。案件监督管理室的监督贯穿办案全过程——立案调查前参与会商,立案后办理相关调查手续,现场监督,解除留置前了解依纪依法办案情况等。调查终结后,则由案件审理室对证据与事实认定进行审核把关。

  除了部门之间严丝合缝的监督,还有两个制度让办案人员感觉到“很有压力”。一个是“办案质量主办人负责制”,本案明确有关纪检监察室负责人为主办人、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为协办人,对办案质量负责。另一个是“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如果调查过程中出现立案依据不充分或失实、发生刑讯逼供、案件处置重大失误等情形,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018年4月3日,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对顾超挪用公款案当庭宣判,标志着江苏“留置第一案”顺利办结。第一仗打完,调查人员有说不完的感慨,首先就是对“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有了更深的体会——调查权在每一个环节都有严格监督,手中的权力并没有“更自由”。在这样的监督制约下,调查人员有法可依、有规可依、全程留痕,调查工作合法、规范、有序,确保了案件质量,收集的证据全部被法院采纳,没有发生一起非法证据排除的情况,同时也保障了被调查人及相关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张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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