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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纪】违纪后下落不明党员的处理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时间:2017年03月08日

  基本案情

  李某,中共党员,某省A市原副市长。

  2016年2月,某省纪委认定李某收受他人礼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特定关系人经营活动谋取利益、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经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在向李某宣布处分前,李某外出下落不明。

  分析意见

  党员违纪后下落不明,是指违纪党员离开工作地点、居住地点后不知去向、没有音讯的状况。《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除前述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认定违纪党员下落不明,应当注意以下两点:首先,必须是违纪后下落不明,即有证据证明该党员犯有违纪错误。其次,必须是违纪党员离开工作地点、居住地点后不知去向、没有音讯达到一定的时间,有关党组织无法知道其去向,且通过各种方式都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情形。如果仅是在相对较短时间内无法联系或者无法找到涉嫌违纪党员的,不能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实践中应当区分不同情形处理:

  1.对违纪后下落不明超过六个月,但经审查有严重违纪行为,且认定违纪行为证据确凿的,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对违纪后下落不明超过六个月,有证据反映其涉嫌违纪,但证据不足的;或者依据证据能够认定违纪,但尚不足以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九条规定,应由党支部大会决定除名,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3.对其他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由相关党组织加强管理。对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九条的规定认定其自行脱党,并由党支部大会决定除名,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本案中,某省纪委经审查认定李某收受他人礼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特定关系人经营活动谋取利益、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虽在向李某宣布处分前,李某外出下落不明,但不影响认定,应当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并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处分决定上注明相关情况。

  (作者单位: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

  【法规链接】

  1.《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九条 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要求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的支部应当对他进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他退党。劝党员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把他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三十六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3.《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第二十二条 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对于党员的申辩及其他党员为其所作的证明和辩护,有关党组织要认真听取、如实记录,并进一步核实,采纳其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要向本人说明理由。党员实事求是的申辩、作证和辩护,应当受到保护。

  处分决定应当写明党员享有的申诉权以及受理申诉的组织等内容并由受处分党员签署意见。本人对处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出申诉;拒不签署意见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签署意见的,党组织要在处分决定上注明。(钟纪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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