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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举办表彰活动、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应如何追责
时间:2018年02月07日

  【基本案情】

  案例一 夏某,党员,某市民政局局长,2016年12月,夏某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评比表彰活动,对所辖六个县民政局进行表彰,发放了奖励证书,造成不良影响。

  案例二 张某,党员,某乡党委书记。2016年3月,张某到任后,将41平方米的套间作为自己办公室,内设卧室及小型洗澡间,并嘱咐党委办公室主任对外称会议室。后被群众举报。

  【处理建议】

  夏某作为民政局局长,违犯廉洁纪律,违规擅自举办评比表彰活动,既是直接责任者,又是领导责任者,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

  张某作为乡党委书记,违犯廉洁纪律,违规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既是直接责任者,又是领导责任者,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

  【党纪评析】

  (一)夏某违犯廉洁纪律,违规擅自举办评比表彰活动,既是直接责任者,又是领导责任者,应追究其党纪责任

  该违纪行为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根据2010年10月中办国办印发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必须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单位和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主观方面是故意。侵犯的客体是廉洁自律制度,我们党厉行节约、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和评比达标表彰管理制度。

  该违纪行为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具有违反规定,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行为。《办法》规定:“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审批制度。党中央、国务院负责审批中央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负责审批本地区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审批权限不得擅自下放或者变相下放。”“举办单位承担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全部费用,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对擅自开展或超出标准内容开展活动,以开展活动为由向基层、企业和群众收费、摊派、拉赞助及挥霍浪费、滥发钱物等违规违纪行为,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违反上述规定,未经批准而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即是“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二是必须情节较重。

  需要注意,要正确区分该违纪行为与非违纪行为。根据违纪构成四要件,一是该违纪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非前述单位不构成本违纪行为。追究的是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二是如果按规定经批准而举办表彰活动,也不构成本违纪行为。

  (二)张某违犯廉洁纪律,违规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既是直接责任者,又是领导责任者,应追究其党纪责任

  该违纪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2013年11月印发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二条规定,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该违纪行为在主观方面是故意。侵犯的客体是廉洁自律制度,我们党厉行节约、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和办公用房管理制度。

  该违纪行为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具有违反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行为,主要包括违反规定配备使用超过规定面积、装修标准的办公用房。《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等党内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对此均有具体规制条款。二是必须情节较重或情节严重。关于“情节较重”和“情节严重”的界定标准,党纪处分条例未作量化规定,笔者认为,可根据违反规定的次数、浪费金额、造成的不良影响等情况予以确定。

  需要注意,要正确区分该违纪行为与非违纪行为。根据违纪构成四要件,一是该违纪行为的主体是特殊主体,非前述单位不构成本违纪行为。追究的是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刘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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