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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几种情形的分析处理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时间:2017年08月10日

  案情简介

  【案例一】李某,党员,某市工商局副局长。2017年4月9日晚,李某酒后驾车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4.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7月5日,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李某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李某未提起上诉,判决生效。

  【案例二】杨某,党员,某市热电公司副总经理。2017年5月11日,杨某酒后驾车前往某酒店旁边道路寻找代驾司机,途中获悉其已在酒店门口等候,遂驾车返回,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司法鉴定,杨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经代驾司机证实,当时杨某确已叫代驾服务并电话寻找中。7月7日,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为杨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杨某免予刑事处罚。

  【案例三】吴某,党员,某县教育局副局长。2017年5月30日端午节晚上,吴某与家人聚餐后,驾车回家途中,被民警查获,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45mg/100ml,未达到醉酒驾驶标准。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给予吴某罚款15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

  拟处理意见

  笔者认为,党员酒后驾车行为,应当根据情节,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上述案例中,行为人酒后驾车情节不同、性质不同,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试行)》(以下简称《指标体系》)的规定具体分析。

  评析意见

  本案的焦点在于酒后驾车是否应一律开除党籍,以及如何根据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进行统计。

  案例一中李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纳入第四种形态指标

  案例一中李某醉酒驾驶,构成《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罚金1000元。《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同时,《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因此,依据上述规定应当给予李某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根据《指标体系》规定,第四种形态指标共两项。包括: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后移送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判处刑罚后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作出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的情形。李某被判处刑罚后,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应纳入第四种形态指标。

  根据案例二中杨某行为,党组织应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纳入第三种形态指标

  案例二中杨某醉酒驾驶,构成《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危险驾驶罪,但因情节轻微,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根据该规定,应给予杨某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同时,杨某作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由有关机构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其相应的组织处理或组织调整。

  根据《指标体系》规定,第三种形态指标共12项。包括: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3项党纪重处分,行政撤职、行政开除等2项政纪重处分,降职、取消退休待遇、解聘、解除劳动合同、辞退、组织除名(劝退)、其他重大职务调整类措施等7项组织措施。杨某因犯罪情节轻微,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纪检机关对受到上述处理的党员并非一律开除党籍,其整体处罚程度比《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要轻,因此,杨某的违纪情形应纳入第三种形态指标。

  案例三中的吴某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纳入第二种形态指标

  案例三中吴某酒后驾驶,虽未达到醉酒驾驶标准,但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交管部门也因此给予其罚款1500元,记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按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之规定,吴某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其行为与一名党员的身份极不相符,影响了党的形象,应当给予吴某相应的党纪处分,但不一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根据《指标体系》规定,第二种形态指标共21项。包括: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等2项党纪轻处分,行政警告、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行政降级等4项政纪轻处分,以及取消荣誉称号、撤销政协委员资格、终止(罢免、撤销、责令辞去)人大代表资格、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取消(罢免)当选资格、终止党代表资格、停职(停职检查)、调整(调离)职务(岗位)、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改任非领导职务、安排提前退休、降低退休待遇、其他组织调整类措施等15项组织措施。本案中,吴某违纪情节轻微,应给予相应的党纪轻处分,无需给予党纪重处分或开除党籍处分,纳入第二种形态指标为宜。

  (王希鹏 作者单位:中国纪检监察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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